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
来源: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来源:办公室 发布日期:2015/7/30 14:10:35
沪房管权〔2015〕46号
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,各房地产交易中心、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机构:
按照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》第3.3.2(房屋用途变更登记)的规定,申请人应当提交“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”。实践中各部门对“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”的认识不一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房屋用途变更行为,提高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“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”
根据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第五十二条“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,由区、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、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,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,报区、县人民政府决定。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,具体房屋单元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,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、县房管部门审批,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”的规定,居住用途房屋变更为非居住用途的,应当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《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》。
二、关于住宅房屋用途的房屋权属调查
当事人申请办理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前,应当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《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》等材料,向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办理房屋变更调查。房屋调查机构按照《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》(沪房管规范权〔2014〕5号)办理。当事人在取得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房屋权属调查报告书后,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。
三、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
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,应当按照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(试行)》3.3.2条(房屋用途变更登记)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,其中“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”应为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《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》。
附件: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(样张)
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
2015年2月17日
附件
上海市 区(县)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
(样张)
编号: :
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(单位)提出的位于 (申请改变的房屋坐落)的房屋由住宅改变为 (拟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具体用途)的申请,经审查,申请事项符合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据此,准予变更该房屋使用性质为: 。
该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后需遵守如下规定:
一、房屋所有权人(或公房承租人)不得以居住困难为由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、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;
二、物业管理费按非居住用房的标准计收;
三、 。
区(县)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(公章)
年 月 日